[ 死刑存廢論辯集 ]
整理:Egnec
前言:
這是參考死刑存廢許多論點的整理,也加上筆者的一些意見;所述的廢死與反廢死人士的論點,不必然是代表該方人士皆同意其語句內容,這裡僅是擷取近來常見的論點做綜述。不論是否同意某些意見,期待至少讓大家多些思考!
[1]
廢死人士:人沒有權力處死人!
反廢人士:在民主與嚴謹的法律規範下,"司法" 有權力處死人!
論辯意見:
就俗世社會來說,處死人的權力來自於法律規範,而且同時必須存在著罪犯本身的重大罪行,這個權力才能行使。從法律與人文倫理來說,所謂的 "人沒有權力處死人" 這句話,並沒有任何根據。
參考:
而就各個基督教派而言,許多教徒不認為聖經中有教導「人的生命無價,因此無論誰都不能加以終結」,早期的摩西律法就存在著許多死刑。另就佛教而言,講慈悲寬容,也講輪迴業報,現代意義的 "司法處死人" 是 "殺"?屬於 "戒殺" 範圍?還是屬於 "業報"?似乎有不同見解。
[2]
廢死人士:人不能代替上帝(或其祂神明) 去決定人的生死!
反廢人士:摩西律法不也存在著許多死刑?天主教教會的過往歷史不也允許並執行死刑?
論辯意見:
以一般的認知,惡人在犯罪時、或法官在審判時,並不會有天使或者其祂的神明來告知怎麼做,人,必須要自己判斷、自己做決定;對有宗教信仰的人來說,死後有審判,那是另論;但在人世間,人要由人自己來管理,包括司法的死刑,仍然是要由法制由人來做決定。死刑嚴酷,但仍是刑罰的一種,在現代正常司法中,也不是由一個單獨的個人可決定的。
[3]
廢死人士:死刑是對人權的背棄。
反廢人士:現代保留死刑才能彰顯對人權的重視。
論辯意見:
現代支持死刑,是 “看重生命的價值” 。因為生命是可貴的,所以支持用最嚴厲的刑罰來制裁殘害他人生命的人。這哪是對於人權的背棄?濫用死刑,才是對人權的背棄。現在的死刑存廢之爭,對於限縮死刑範圍是有共識的,而台灣在近年實務上,也只有對惡性重大的殺人者會判到死刑,無論是支持或反對死刑的,重視人權其實都是共通的,只是作法與部份解讀不同而已。死刑存廢與人權重視與否,並非因果或等同的關係。以背棄人權來抨擊支持死刑的人是一種誣告,也會導致很難討論下去。
[4]
廢死人士:死刑是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仇恨報復。
反廢人士: “現代死刑” 是一種以直報怨的正義實現方式。
論辯意見:
報復的目的是宣洩仇恨,不太管罪與罰的均衡,我們一般稱之為以怨報怨。而正義是效法自然的因果,追求罪與罰的均衡,我們一般稱之為以直報怨。一般說來,正義的效益為恢復受創的秩序與心理、宣告善惡認知、強化對未來的信心與希望。因為相信正義,所以我們的社會能夠繼續平和的存續下去。追求正義,是人類的重要目標之一。而在有人惡性的殘害他人生命,犯下極大罪惡時,我們可能會想以終極的懲罰去平反這個罪惡,滿足追求正義的目的;這時,死刑可能成為我們的選項之一。在現代司法,若由第三方的法官做公正嚴謹的審判,我們能說這是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仇恨報復嗎?
在現代較人道的法條與公正嚴謹審判之基礎上,死刑的判決不能說不合理或過度。舉例來說,假設人都可活到七十歲,有一個男子在三十歲時惡性的殺害了一個三十五歲的婦人與十歲兒童,這個人被判了死刑,並於三十五歲時被執行;我們從 "理論" 上可以這樣看,這個男子被法律奪走了三十五年的生命,但這個男子所奪走的卻是兩人合計九十五年的生命!更未論這兩位受害者在當時所受的痛苦!平心而論,現代的法律與執行,已經蘊含著寬恕的精神了,如果真的要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話,那可能至少要像古代的凌遲酷刑一樣才夠。所以,在不斷的改良後,說現代民主國家的死刑是以牙還牙式的報復,幾乎是昧於事實的誣衊!
進一步相對來說,可判死刑的罪行範圍如果訂的太大或不合比例,那自然也有損原來的以直報怨的正義實現原理。所以死刑的相關法律仍然必須要不斷的接受檢視,若有範圍過大或確實不合比例的死刑罰則,則仍必須廢止,比如唯一死刑的條款,或者未有惡性殺人的經濟犯罪、平民叛國等,這也不應有死刑罰則。
[5]
廢死人士:死刑是殘酷不人道的刑罰。
反廢人士:死刑可以是嚴酷而符合人道的刑罰。
論辯意見:
死刑的確是殘酷的,但立法於前,犯行於後,這是極大惡性犯罪應該面對的。而就 “實務執行面” 來講,現代死刑的執行都儘量減低罪犯的痛苦,以台灣而言,注射麻醉再執行槍決,其實已接近安樂死,這難道不符合人道嗎?從古代的各種怵目驚心的酷刑演變改良至今,現代民主國家的刑罰多已符合人道,這些刑罰包括死刑,揚棄的其實是以牙還牙。台灣目前的死刑,已經是以人道的方式執行正義──當然,這是我們必須持續檢視並警惕它是否變質的。
[6]
廢死人士:死刑是廉價的正義。
反廢人士:死刑是公平深刻的正義,而前提是人道法律與嚴謹審判。
論辯意見:
正義的原則是以直報怨,致力於課予罪犯合比例的懲罰,宣示罪犯應有的責任與人類社會對罪行的譴責。死刑作為一個法律的最大刑罰,所針對的是極大的罪行;在人道法律與嚴謹審判的基礎上,死刑是彰顯一個公平深刻的正義,何來廉價?也許對報復性的私刑形式、與對專制政權而言,死刑有時真的變得廉價,甚至完全不是正義,但這不能用來貶低死刑在正常法律上的本質,也不適用於描述今日的台灣司法。
[7]
廢死人士:沒有寬恕的正義,是殘缺的!
反廢人士:沒有正義的寬恕,是姑息與偽善!常理上先有正義後有寬恕,才符合人性並把可能的弊病降到最低。
論辯意見:
正義與寬恕並非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我們需要也應該分開處理。也就是:執行正義是一回事,寬恕又是另一回事。寬恕不能完全或大幅度的抹煞正義的追求。我們可從心理上寬恕這個重大罪犯,也可去關懷協助救濟這個重大罪犯的家屬,甚至於我們也常斟情酌量的減輕罪犯的刑罰,但這都不應該傷害到應有的正義。寬恕,不能作為全面廢除死刑的理由;寬恕,不能扭曲正義。
[8]
廢死人士:執行死刑讓我們與這個殺人犯沒有差別。
反廢人士:這個講法完全在顛倒是非因果,非常反智。
論辯意見:
執行司法的死刑,在現代的人道法律與嚴謹審判下,意義為尊重生命與彰顯正義,也讓罪犯藉由嚴酷的刑罰去面對真實生命的意義,這與因仇恨貪婪或其他理由去殺人,是完全不同的。
[9]
廢死人士:死刑就是讓國家殺人,然國家的職責不是剝奪生命。
反廢人士:現代死刑的真正意義在於尊重生命與彰顯正義,我們實際是可 “戒慎恐懼” 的賦予國家這個權責。
論辯意見:
現代的死刑,通常只對重大惡性殺人的人才處以死刑;而我們也必須非常謹慎努力的去限縮可能被判死刑的範圍,以免這個判死刑的權力被濫用或誤用。歷史上有太多這種濫用誤用的罪惡例子了,這也導致今天有這個廢除死刑的風潮。
[10]
廢死人士:死刑不是解決犯罪問題的萬靈丹!
反廢人士:死刑的確不是解決犯罪問題的萬靈丹。但死刑存在是可能避免一些無辜的人被害!在一些例子發現,保留死刑仍對部份的重大惡性犯罪有遏阻之效,廢除死刑則相反。
論辯意見:
死刑對重大惡性犯罪的遏阻作用,各研究有的認為有,有的則沒有。原因應在於這個問題影響的變數多,現代實際被判死刑與執行死刑的案例數也少,因此造成研究上有困難,也較難得到明確一致的結果。
這裡暫引述有遏阻作用的相關例子如下:
A.台灣第一線執法人員的證詞。如2010-4-5記者專訪記錄<<侯友宜︰死刑可具體遏止殺人犯罪>>,詳見"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apr/5/today-p7.html" 。
B.南韓的案例。在暫停執行死刑的1998年至2007年10年里,南韓平均每年有800人因殺人罪而被送上法庭,殺人犯增加了32%。詳見 "http://news.sina.com/int/chosun/105-103-102-101/2009-02 -03/22463606018.html" 。
C.南非的案例。於1994年廢除死刑,但是其國家治安現狀惡化,特別是包括謀殺、強姦在內的較高暴力犯罪率,使其死刑政策頗受爭議。
D.英格蘭的案例。英格蘭於1966年廢止死刑,廢止後二十年內殺人犯罪率上升了60%,總合暴力犯罪率上升了160%。
E. Louisiana State University之經濟學家Naci Mocan的研究指出, 平均每執行一個死刑可減少5件謀殺案, 一個緩刑會增加5件謀殺案,減少一個死刑會增加1件謀殺案。Mocan並提到他本人反對死刑,但研究結果顯示死刑有嚇阻作用。詳見“http://www.cc.rochester.edu/college/psc/clarke/204/MocanGitting.pdf”
[11]
廢死人士:冤案不能避免,死刑不能回復!
反廢人士:我們實際還有一些方法可讓冤案與死刑脫鉤 (比如禁止死刑速決、或類似大陸但更嚴謹的死緩制度)。任何刑罰都有不能回復性,不能因噎廢食!
論辯意見:
確實,死刑不能回復。實際上任何的冤案,在司法上都不應被允許或輕忽,這不只針對死刑這項。為了可能的冤案,我們可有條件地接受寧放勿枉;不過,如果只因為可能有冤案,就要全面廢除死刑,這未免與因噎廢食很接近,噎到也會死啊,一樣不可回復。話雖如此,我們仍必須承認這是死刑制度最須正視與處理的問題!我們必須盡一切的努力來讓冤案與死刑脫鉤!在這項上面,我們目前還有空間可以努力,也必須儘快繼續努力,"限縮死刑範圍" 與各項 "司法改革" 是正確方向;但全面廢除死刑,就令人非常質疑是矯枉過正:"是否在追求一個價值或解決一個問題的同時,卻害了另一個不在其下的價值?"
[12]
廢死人士:用關到死的特殊無期徒刑來替代死刑!
反廢人士:有條件接受增加特殊無期徒刑,但仍應保留重大惡性殺人者的死刑罰則。
論辯意見:
在現代司法的哲理與實務上,死刑法條是有意義與功效的。相信許多反廢人士也同意增加特殊無期徒刑,讓法官可更適當的選擇刑罰,也減少死刑的判決。但即使如此,仍不應該完全廢除死刑,因為死刑有它的不可替代性與象徵意義。保有死刑,是保有我們對生命與正義的重視。
特殊無期徒刑也許應該訂兩種,一種為三十五年內完全不得假釋與特赦,一種則為真正終身不得假釋與特赦(或者可考慮服刑至八十歲之後改為安養院軟禁方式)。另外,為彰顯對於生命的重視以及配套,應考慮特別將殺人犯罪的追訴期限由一般重刑的三十年延長至五十年,否則,一方可能坐牢四、五十年或被處死,另一方只要逃亡或隱匿三十年就不用罰了,這實際是一種不公平及變相鼓勵逃亡隱匿。而心神喪失或精神疾病之殺人者,也應該是強制定點療養,而非直接減刑縱放,這樣一方面造成再犯危險,另一方面也可能被用來鑽漏洞並且損及依行為結果負責的實質正義。總之,愈周全的配套,才可讓減少死刑判決的政策得到較好的成效,並真正的 “提升人權” 。
全面廢除死刑,不是一個務實與有意義的目標;減少死刑判決、杜絕誤判舞弊、預防犯罪、維護人權、堅持正義等,才應該是我們的真正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