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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應尊重大學自治

司法應尊重大學自治

分類標籤: 司法
2011-04-25 中國時報 【張瑞雄】
 大法官會議第六八四號解釋,認定大學生對學校處分,都可打行政官司,如此會不會造成學校學生法庭相見,打官司打不完?大學又該如何因應?

 首先各大學應該好好檢討校內的各種辦法和法規是否有法源依據和是否有經過適當的會議來通過(即要有due process),必要時將學校所有與學生相關的法規蒐集齊全,請校外的專家(一些法官或律師)來好好檢討審核一下,看看哪些可能有問題。

 但不管大學的辦法怎麼訂定,模糊地帶一定會有,依照大法官會議第六八四號解釋文寫的是「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就以教授打分數為例,學生在某個修習的科目不及格是否侵害到學生的受教權或基本權利?這就是一個非常模糊的地帶。還有譬如學校不准學生在校內騎摩托車、宿舍門禁等等?大法官將這些都留給法院來決定,但法院又要根據甚麼來決定?

 為了因應這些問題,各大學的所有作為一定要更透明。還好目前各大學的申訴管道和辦法基本上都是公開透明的,每個學校都有「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來處理學生的申訴,且規定不兼行政職的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就是為了讓申訴有公正的處理,因為學生會申訴就是因為受到行政單位的處分。

 但問題就在學生被退學或依「學生獎懲辦法」來對學生處罰時,在通知書的後面都會附記「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但像上面提到的老師打分數的問題,以後成績單後面是否都要註明『若對以上哪科的成績不服,請於十四天內檢具理由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正確的行政程序是最重要的,例如學生的懲罰,法官通常不會去看說學生記了一個小過是太重或者太輕,而是看學校是根據甚麼辦法來記學生的過,是怎樣的程序,有沒有給當事人說明和答辯的機會等等。

 再以成績評定來講,每個科目的教學大綱中對成績的評定要有明顯客觀的規定,例如期中考佔幾%、期末考佔幾%、作業佔幾%等,然後作業和考券要發回去讓學生看完後簽名再收回來,以備不時之需。

 只要學校辦法很周全,也不用怕學生告。這次解釋文裡面的理由有說到:「大學教學、研究及學生之學習自由均受憲法之保障,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為避免學術自由受國家不當干預,不僅行政監督應受相當之限制,立法機關亦僅得在合理範圍內對大學事務加以規範,受理行政爭訟之機關審理大學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事件,亦應本於維護大學自治之原則,對大學之專業判斷予以適度之尊重。」

 所以基本上還是大學人管大學事,除非明顯違法或違背程序正義,司法應該還是要盡量尊重大學的自治。

 (作者為東華大學資工系教授兼副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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